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考風考紀

發(fā)布時間:2019-04-19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考風考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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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招生考試考風考紀 正文

  2018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將于2017年12月23日和24日舉行。為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良好秩序,確保考試順利進行,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考點特別提醒廣大考生:

  一、誠實面對考試,珍惜個人名譽

  請考生遵守本人網上報名時簽署的《誠信考試承諾書》,考生作弊情況將記入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您的考試誠信檔案將是您一生的榮辱寫照。

  二、遵守考場規(guī)則,確??荚嚻桨?br />
  認真閱讀“考場規(guī)則”,并嚴格遵守。特別提醒考生進入考場后不要隨身攜帶任何文字資料、手機、具有拍照、掃描或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其它無線電通訊工具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建議手表僅攜帶指針機械表,不要攜帶有液晶顯示屏的電子表。

  三、若要以身試法,必將受到嚴懲

  不購買所謂“研究生試題”及“試題答案”,不尋求“槍手”替考,不輕信社會培訓機構的所謂“承諾”或“助考”。幫助作弊組織生產作弊工具、印制宣傳資料,為他人銷售或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替考和被替考等行為,都將構成違法犯罪受到懲處,最高將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

  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附件二: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一)以下行為均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5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5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5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5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5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5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5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

  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標記信息

  5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以下行為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6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6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入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6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6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或者考試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6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

  6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7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

  7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

  7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

  7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7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以下行為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8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8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8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8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85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ㄋ模┮韵滦袨閳竺麉⒓涌荚嚨母骺?、各階段成績無效??梢砸暻楣?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76組織團伙作弊

  77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

  78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

  79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附件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選)

 ?。?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訂)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ǘy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ㄈ┏u他人答案的;

 ?。ㄋ模┳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M織作弊的;

 ?。ǘ┩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ㄈ┐嫠藚⒓涌荚嚨模?br />
 ?。ㄋ模┰诳荚嚱Y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ㄎ澹┢渌麛_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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